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雅平。辩护人王小英,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雅平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雅平及其辩护人王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公司)为日常经营方便,经股东会决议将时任银鑫公司出纳的被告人符雅平的四个个人银行账户作为银鑫公司资金账户使用,该四个银行账户由符雅平保管。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符雅平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保管的四个银行账户的银鑫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607989.86元转出用于网上赌博等非法活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截至2015年9月4日,符雅平已归还银鑫公司共计人民币623182.09元,现尚欠人民币1984807.77元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雅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607989.86元用于网上赌博等非法活动及个人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符雅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其挪用的资金都是其男朋友石某某拿去用于赌博和搞私彩了,其未用此笔款项参与赌博,第一次转款给石某某时并不知道石某某用来做什么,多次转款后才知道。被告人符雅平的辩护人辩护称,对符雅平的定罪没有意见,但符雅平因为涉世不深交友不慎才走上犯罪道路,其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询问,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成立自首,且其事后积极退赃,请法庭综合其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雅平自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在银鑫公司担任出纳。银鑫公司为经营方便,于2014年2月28日通过股东决议,决定将符雅平个人的四个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的资金账户使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符雅平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管理的四个涉案的个人银行账户,私自将银鑫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607989.86元分多笔转出用于网上赌博等非法活动及个人消费。案发后,截至2015年9月4日,符雅平陆续归还银鑫公司共计人民币623182.09元,现尚欠人民币1984807.77元未归还。另查,2015年9月25日,银鑫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符雅平挪用其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60多万元。2015年10月13日、12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通知符雅平来制作两次笔录,符雅平均如实供述了其挪用银鑫公司共计人民币2607989.86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6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对符雅平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2016年2月1日,符雅平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传唤到该局接受讯问,当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符雅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股东会决议书,承诺书,库存现金盘点表,出纳现金交接明细,收据,借条、审计报告书,银行查询结果,符雅平挪用公司资金查账报告等书证,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符雅平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雅平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被害单位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资金用于网上赌博等非法活动及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2607989.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符雅平挪用资金的数额属数额较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符雅平是否将其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符雅平的供述证实,其与石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且案发时同居生活,二人关系密切,其明知石某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仍将银鑫公司的资金分多笔给石某某或转账至石某某指定账户,导致公司巨额资金流失难以收回,应认定符雅平挪用公司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故本院不予采纳符雅平的上述辩解意见。被告人符雅平向单位坦白其挪用资金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其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符雅平成立自首且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可以对符雅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符雅平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定符雅平成立自首并对其减轻处罚,但其挪用的大部分资金仍未能归还被害单位,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辩护人建议对符雅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与符雅平所犯罪责刑不相当,本院不予采纳该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符雅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雅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符殷娇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封 雯
书 记 员 夏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