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克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叶冬梅、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古北乡永胜村6组。被执行人王元江、男、1957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黑河市爱辉区锦江农垦社区c区六委52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叶冬梅与王元江婚姻家庭继承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德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毕世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