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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94号

邛崃市合力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秀英、姜洪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邛崃市合力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杨秀英,姜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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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94号申请人邛崃市合力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黄学强。被申请人杨秀英,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姜洪军,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邛崃市合力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秀英、姜洪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邛崃市合力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4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秀英、姜洪军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车牌号���川A2**6汽车在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有车损险。申请人邛崃市合力汽修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940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4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秀英、姜洪军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冻结)车牌号为川A2**6汽车在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车损赔偿款140000元,扣留(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永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梁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