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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特水泥有限公司与梁艳琴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特水泥有限公司,梁艳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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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4民初1147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特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13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棋盘井大街北金海路西双欣电力公司北门。法定代表人陈广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玉锦,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梁艳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特水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玉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艳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特水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截��2012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1600元。但被告一直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梁艳琴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往来核对及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其所述属实。因被告梁艳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质证,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生意往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1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支付价款,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水泥款61600元有双方核算单在案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16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艳琴欠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特水泥有限公司货款6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梁艳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审 判 长  韩 飞

审 判 员  王小龙

代理

审判员  朱塔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莫喜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