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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074号

宫胜利、徐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胜利,徐哲,杨玉敏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宫胜利,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徐哲,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杨玉敏,女,1977年11月26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宫胜利与徐哲、杨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宫胜利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