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宫胜利,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徐哲,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杨玉敏,女,1977年11月26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宫胜利与徐哲、杨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宫胜利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