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4执92号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桑茂方,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工业园区楚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运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104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15)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价值22699843.8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李传祧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国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