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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899号之一

潘宝珠、王桂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宝珠,王桂萍,王桂芬,王勤,王小勤,章燕,王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宝珠。

申请执行人:王桂萍。

申请执行人:王桂芬。

申请执行人:王勤。

申请执行人:王小勤。

申请执行人:章燕。

被执行人:王桂花。潘宝珠、王桂萍、王桂芬、王勤、王小勤、章燕申请执行王桂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50735.60元,执行费人民币11907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宝珠、王桂萍、王桂芬、王勤、王小勤、章燕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管、车辆、电子商务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职权查询到被执行人零星小额存款,法院已对其若干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同时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申请人发出拟终结告知书,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8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