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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423号

周旺生、汪土花、周某某与黎凤云、程先超、安徽省霍山县时顺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旺生,汪土花,周某某,黎凤云,程先超,安徽省霍山县时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