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717号
原告:李红友。
委托代理人:张玉双,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朝阳,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旭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友诉被告王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友负担。
审判员 李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闫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