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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520号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520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德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泽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