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520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德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泽祖 来自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520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德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泽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