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常州市新立永丰铸造有限公司销售员。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5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D×××××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常州市永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州市天宁区阳光龙庭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中间隔离护栏,护栏又撞到被害人徐某驾驶的苏D×××××号轿车,后马某驾驶的苏D×××××号轿车冲入路边绿化带,致车辆、护栏、绿化带不同程度受损。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4.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徐某损失人民币1.3万元,取得了徐某的谅解;赔偿了护栏等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田某、曹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血样提取登记表、常公(交)化字[2016]1334号物证检验报告、涉案人员相关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估价鉴���报告及清单、协议书及谅解书、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工作记录、122交通事故接警信息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伟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唐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