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998号原告丁成。被告曹秋。委托代理人田程,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与被告曹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员 杨玉惠
代理
审判员 赵宗阳
人民陪审员 边少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丁成与曹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998号原告丁成。被告曹秋。委托代理人田程,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与被告曹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员 杨玉惠
代理
审判员 赵宗阳
人民陪审员 边少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