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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998号

丁成与曹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丁成,曹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998号原告丁成。被告曹秋。委托代理人田程,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与被告曹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5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员  杨玉惠

代理

审判员  赵宗阳

人民陪审员  边少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