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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初631号

吴某1与关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吴某1,关某

裁判文书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30民初631号原告吴某1,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关某,女,1976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案由:抚养纠纷原告吴某1与被告关某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同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内容大致为:“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出生2009年9月15日孩子双方抚养债务没有没财产其它无争议协议人男吴某1女关某”。原被告婚生女儿取名吴某2,为聋哑儿童,其户口于2012年6月1日登记在被告关某名下。吴某2现在原告处。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归原告抚养。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2随原告吴某1共同生活,原告吴某1自行承担抚养费,由被告关某协助将婚生女儿吴某2户口变更到原告名下。

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杨茂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丁润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