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30民初631号原告吴某1,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关某,女,1976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案由:抚养纠纷原告吴某1与被告关某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同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内容大致为:“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出生2009年9月15日孩子双方抚养债务没有没财产其它无争议协议人男吴某1女关某”。原被告婚生女儿取名吴某2,为聋哑儿童,其户口于2012年6月1日登记在被告关某名下。吴某2现在原告处。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归原告抚养。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女儿吴某2随原告吴某1共同生活,原告吴某1自行承担抚养费,由被告关某协助将婚生女儿吴某2户口变更到原告名下。
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杨茂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丁润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