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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530号

陈国秀与文世德张学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秀,张学安,文世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秀,女,汉族,1963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学安,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文世德,男,汉族,1949年6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秀与被执行人张学安、文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国秀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国秀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金67万元,现已支付30万元,余款37万元在2016年7月3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7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毅

审判员 游 兵

审判员 谭瑞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