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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730号

郑桓英与张祚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桓英,张祚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郑桓英。被执行人张祚龙。申请执行人郑桓英与被执行人张祚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该案(2013)诸刑初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祚龙银行存款474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执行员  马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