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967号
原告:张西平。
被告:毛东杰。
被告:蔡惠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王亦先,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平诉被告毛东杰、蔡惠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毛东杰、蔡惠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0元,由原告张西平负担。
审 判 员 崔志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