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5刑初6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当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于2016年6月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男,1965年8月8日出生。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于2016年6月6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行至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询问王某某是否与其妹妹曹某乙有染。随后曹某甲的妻子平某某及被告人王某赶至王某某家中。王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曹某甲、王某与持刀的王某某发生扭打。打斗过程中,曹某甲、王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015年5月22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下血肿、两节趾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曹某甲辩称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被告人曹某甲的辩护人除同意曹某甲的辩解意见外,还提出被害人的伤不是曹某甲造成的,且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淮南市八公山区让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行至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的家中,询问王某某是否与其妹妹曹某乙有染。随后曹某甲的妻子平某某及被告人王某赶至王某某家中,王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王某、曹某甲准备离开时双方发生厮打。打斗过程中,王某某被拳打脚踢致身体多处受伤,曹某甲亦被持刀的王某某捅伤。2015年5月22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遭受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下血肿、两节趾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曹某甲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另查明,2015年9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曹某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曹某甲犯罪时年满均已年满十八周岁。2、到案经过证实:两名被告人系主动投案。3、入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情况。4、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5)八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刑终字第00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曹某甲被判刑。
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晚上九点多,她下班到家,一开门后面跟了五个人进去,她把电瓶车停到院子里,这时候他们进去三个人,其中有曹某甲和平某某两口子,还有一个年轻人,胖乎乎的,个头高些,头毛有点卷。那个年轻人在屋里和她丈夫王某某吵起来了,然后曹某甲、这孩子和王某某打到一块了,那个胖子先动得手,她就喊公公婆婆出来。她拽那个胖子往院子里拽,拽不动,然后她就不知道他们怎么出去的了。2、证人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晚上八点左右,她丈夫曹某甲到王某某家讲事情,大概半个小时之后她和侄女婿王某到王某某家准备把他丈夫曹某甲叫回家。到了王某某家,王某就讲王某某:“你几十岁的人了,怎么不干人事。”然后王某某就和王某发生了争吵,她和丈夫曹某甲就把王某往外拉,他们就出来了,王某某在她背后拿板凳砸王某,曹某甲和王某就回头和王某某打起来了,她看到王某某往她老公身上捶,其实是捅的,然后王某某母亲和老婆也在旁边拉的。她老公被捅了几刀没劲了,被拉开了,刀被她老公夺下来,他们就往回走了。王某讲王某某不干人事是因为王某某和她小姑子曹某乙是男女朋友,关系不正常,她老公曹某甲找王某某就是谈这个事情。
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3日晚上九点左右,他躺在床上看电视,曹某甲和一个年轻孩子还有一个人进屋。那个年轻孩子站在他床前,曹某甲站在他脚头前,另一个人站在室内门口。他问:“你们干什么的?”那个年轻孩子上来就抓住他衬衫讲:“就来找你的。”然后就上去打他,然后曹某甲也上来打,他们把他拽下床后,连打带拽,后来他被打急了,就顺手从床头的椅子上拿了一个水果刀朝他们乱划、乱捅,然后他们几个就撕扯到院子里头,他就晕过去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2月13日晚上八点左右,他陪他二大娘去找曹某甲。到了王某某家,他进去后对王某某讲你这个人行为不检点。讲过后,俩人就吵了几句,曹某甲让王某某别带口头语,王某某还骂骂咧咧,曹某甲两口子看不对劲,就拉他走,到院子里,王某某拿个马扎子砸他,他就回头捶王某某,然后他就感到胸口一疼,这时曹某甲把王某某摔到地上,俩人扭打在一块,他就用凳子朝王某某身上乱砸,后来被人拉开了。拉开后,他就离开了。走到后面那条马路,他看到曹某甲他们没跟上了,就回头找,看到曹某甲在王某某家跟前,手里拿着刀,跟他讲被捅了。2、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2月13日晚上,大概8点多钟,他到王某某家。王某某老婆给他开的门,进到屋里,王某某躺在床上,他搬个凳子坐到跟前,问王某某:你跟我妹可有那个关系?王某某讲没有,就是普通朋友,他就讲要是有那个关系就断掉,讲着话他家属和王某就去了。王某讲:“你几十岁的人了,怎么能干这事。”话讲得难听,俩人就吵起来了,王某某就让他们走,他们就起来往外走,刚出门王某某就拿个板凳从后面砸王某。王某一回头,王某某拿刀捅了王某一刀。他回身拦王某某,王某某捅了他三刀。他和王某某就打起来了,王某某又捅了他的腰和大腿,他把刀夺下来,这时王某上去打了王某某两下,之后他就走了。
五、现场勘验笔录与图片证实:事发现场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淮滨村王某某家中。
六、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头皮下血肿、两节趾骨骨折,其伤情构成构成轻伤二级。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核实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曹某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他人轻伤二级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两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且被害人伤情不是他造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甲、王某是与王某某发生争吵之后双方之间发生厮打,其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并且两名被告人共同与被害人厮打,无论伤情是谁造成的,两人均应对此承担责任,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于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经查属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曹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霞
代理
审判员 肖翠兰
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