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西珠被执行人山东盛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西珠与被执行人山东盛泉矿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402462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执1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