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4行审119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新立,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健,潜山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
被执行人:芮云流。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卫医罚决[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潜卫医罚决[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卫医罚决[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芮云流进行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小宁
审判员 汪秀锋
审判员 储昭著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