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洪刚,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罚金(2016)川01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洪刚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洪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洪刚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3000元。
二、终结(2016)川01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亮
代理
审判员 王杰陪 审 员 苟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秦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