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205号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
负责人:连允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鸿。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顾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汪须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