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215号郭伶俐,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号,身份证号。陈金生,男,1949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东街村,身份证号。郭伶俐申请陈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伶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伶俐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智明
审 判 员 刘立国
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