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502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仇海艳被告徐保苍被告辛永骞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保苍、辛永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保苍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玉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