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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515号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扁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扁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515号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郭金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建如,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伏,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扁扁,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扁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芮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