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9民初1220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承龙,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甲,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何智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承龙、被告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魏某甲于2011年6月相识恋爱,婚后生育子女魏某乙、魏某丙。因性格不合,魏某甲经常殴打原告,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且魏某甲经常打牌赌博。魏某甲的上述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魏某甲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与魏某甲分别抚养,并由魏某甲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魏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也只有解决好子女抚养和共同债务问题才能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双方同居。××××年××月××日,双方在XX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于2012年5月10日婚生一子魏某乙,××××年××月××日婚生一女魏某丙。2012年7月23日,因家庭琐事,陈某与魏某甲发生吵打,魏某甲在其外家立下保证,保证不打陈某。2016年6月2日,陈某与她人合伙开设了美容院。2016年6月15日,魏某甲乘骑摩托车到陈某与其员工处,陈某要求魏某甲走开,双方为此发生吵打。2016年7月4日,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魏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被告魏某甲的陈述、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保证书、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与被告魏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本案应定性为离婚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某要求与魏某甲离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主要有:一是魏某甲经常赌博;二是魏某甲限制陈某的人身自由;三是魏某甲经常殴打陈某。对魏某甲经常赌博和限制陈某人身自由的离婚理由,除其本人陈述外,陈某并未提出证据予以佐证。魏某甲与陈某为家庭琐事偶尔发生吵打,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但并不能证明魏某甲具有家庭暴力行为。只要魏某甲改正自己的缺点,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陈某要求与魏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魏某甲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谢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