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2民初234号原告胡士奎,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生。
被告: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红兵,男,汉族,现住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奎诉被告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士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士奎以被告霍州市白龙镇白龙村民委员会积极偿还欠款,自觉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士奎负担。
审 判 长 韩 梅
审 判 员 刘志龙
人民陪审员 成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