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2012年9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被害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0时许,在凤阳县大庙镇高陈村西李队阮某家小店西南侧的生产路上,被告人阮某和钱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发生厮打,阮某将钱某打伤。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钱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颧部、两眼睑、左右上臂及左下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10时许,在凤阳县大庙镇高陈村西李队阮某家小店西南侧的生产路上,被告人阮某因其栽种在其家小店前面空地的树苗和花苗被被害人钱某拔除与钱某发生争吵。后钱某先用右手朝阮某的面部打,被阮某用手挡住,二人遂发生厮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阮某将钱某鼻部等部位打伤。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钱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颧部、两眼睑、左右上臂及左下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7月22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6日10时50分,郑某通过电话报案称在大庙镇高陈村西李队其妻子钱某被人打了。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阮某身份等情况;2012年9月份因殴打他人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3日凤阳县公安局民警将阮某抓获。4、凤阳县公安局凤公(庙)决字(2012)第19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9月27日阮某因殴打他人被凤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5、××证明书,证实钱某伤情经诊断为鼻骨骨折;脑震荡;鼻部软组织伤。6、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阮某与钱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阮某赔偿钱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四万元,钱某对阮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阮某的法律责任。7、谈话笔录,证实高陈村村委会副主任陈如岗、村支部书记陈如德均参与调解阮某及钱某打架事宜,双方均为自愿调解等情况。8、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6日上午10点多,其从地里回到家门口看到很多人在其家西侧的路上,其就过去看见妻子钱某躺在地上满脸都是血,其问旁边的人是谁打的,当时阮某在他家小店那站着,手里还拿着一把铁叉,其和阮某吵了几句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没多久警察到现场,阮某说是他打的钱某,然后阮某就被警察带走了。9、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6日早上10点左右,其在父亲董成章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就出去看见东南侧大概六七米远左右,阮某家门口的位置,钱某头朝南,面朝西,左侧身着地侧躺在地上,当时阮某站在钱某的身后用脚朝着钱某的屁股、腿部上踢了两脚。其赶紧跑过去,当时阮某从旁边的地上用右手拿起半块红砖举过头顶,但没有砸钱某,其跑到跟前从后面抱着阮某说“不能砸,你回家吧。”然后阮某把石头扔到旁边就回家了。其看见钱某一脸都是血,鼻子在往外流血,没过多久阮某从家里拿一个铁叉出来到小店西侧的水泥地上站着没动,这时郑某回来后看到他妻子钱某被打的满脸是血,就和阮某吵了起来。没多久警察就到了,钱某被郑某往医院送,阮某也被警察带走了。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6日上午大概10点多的时候,其在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出门发现丈夫阮某正在和邻居钱某在南侧撕打,钱某鼻子流血躺在地上,当时阮某用脚朝钱某身上踢了几脚,邻居董某跑上去拉架。后来钱某的丈夫郑某回来和阮某吵,没多久警察就来了。11、被害人钱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5日晚上其回家经过阮某家小店门口,看见小店对面南侧的地种着一些凤阳花和杏树苗,地原本是其家的,后被政府征用过闲置着,其以前种点花生等农作物,其生气就把那些苗都拔掉了。6日上午10点多钟其从地里干农活回家,听见其家北侧有吵闹声,就走过去看见阮某站在他家小店门口乱骂,骂哪个人把他家的花苗拔了。其走到阮某跟前,面对面站着,用左手指着阮某说“就是我拔的,这地不是我家地也不是你家的。”然后双方互相用手指着对方吵了起来,其生气用右手朝阮某的面部扇,阮某用手挡住并用右手一拳打到其的鼻子靠上侧位置,其就和阮某互相厮打起来。其用手抓了阮某的脸一下,阮某用拳头朝其的右眼下侧、左右胳膊外侧打了几拳,其左手食指和中指外侧也被打烂了,牙齿也被打的碎掉一小块,当时其被打的鼻子流了很多血,然后用手捂着鼻子坐在地上,阮某看见其的鼻子流血就没再打其。其当时头昏,就左侧身体着地侧躺在地上,腿上、屁股被人踢了两下。没多久其丈夫郑某来了,旁边的人把其扶着坐在地上,其家的人和阮某吵了几句,警察就来了,其被送到医院治疗的。其被阮某打伤一事,其自愿和阮某达成调解了,阮某一次性赔偿其人民币四万元整,其谅解阮某并不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12、被告人阮某供述,供认今天上午10点左右,其从地里干农活回来,看见其家小店南侧路对面的空地(村里的公地,不属于任何一家)上其以前栽的凤阳花苗和杏树的苗都被人拔了,其当时生气就在小店门口骂哪个把其的苗拔了。其骂了大概一二分钟,钱某从家走到其跟前,二人相距大概1米左右面对面站着,她说苗就是她拔的。其就问钱某“为什么拔我的苗,又不是你家地?”钱某就说“不是我家地也不是你家地,我就拔你又能怎么样?”然后其二人就互相用手指着对方吵了起来,在争吵过程中钱某用右手上来朝其脸上扇,被其用左手挡住了,其顺势举起右手握拳朝着钱某的面部砸了一拳,钱某被打后上来和其撕打,其二人互相用拳头朝对方的头、面部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其用右手朝着钱某的面部打了几拳,她的鼻子被其打得流血了。钱某被打后坐在地上打电话,之后头朝南,面朝西,左侧身体着地侧躺在地上。其以为钱某打电话是找人来打其,就生气用右脚朝着钱某的背后踢了几脚,又从旁边地上拿起半块红砖拿在手里,防止对方来人打其,这时董某跑过来从后面抱着其说“不能砸,回家吧。”然后其就把红砖扔掉回家了。其的右眼下面被抓烂了点,没什么伤。2015年7月23日,其和钱某达成调解协议,其一次性赔偿了钱某人民币四万元整。13、凤阳县公安局(皖)公(凤)鉴(活)字(2015)2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钱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畴,其右颧部、两眼睑、左右上臂及左下肢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大庙镇高陈村西李组,中心现场位于阮某家小店西南侧的生产路上,东侧为西李组公地,南侧通向亮庙路,西南侧为空瓦房,西北侧为董成章家,东北侧为阮某家小店。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阮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钱某4万元,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且被害人钱某出具了谅解书、收条,表示双方已调解,不再追究被告人阮某的法律责任,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晓娜
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
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贾学栓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