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758号
原告:XXX,男,汉族,居民。
被告:张玉,女,汉族。
被告:张学浩,男,汉族。
被告:姚海潇,男,汉族,
被告:王立栋,男,汉族,
被告:吕绪功,男,汉族,居民,
被告:吕绪亮,男。本院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张玉、张学浩、姚海潇、王立栋、吕绪功、吕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