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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758号

XXX与张玉、张学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XXX,张玉,张学浩,姚海潇,王立栋,吕绪功,吕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758号

原告:XXX,男,汉族,居民。

被告:张玉,女,汉族。

被告:张学浩,男,汉族。

被告:姚海潇,男,汉族,

被告:王立栋,男,汉族,

被告:吕绪功,男,汉族,居民,

被告:吕绪亮,男。本院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张玉、张学浩、姚海潇、王立栋、吕绪功、吕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