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765号
原告:徐云高。
被告:周国英。
第三人:王金弟。
原告徐云高与被告周国英、第三人王金弟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4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徐云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郗富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姬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