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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2765号

徐云高与周国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云高,周国英,王金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765号

原告:徐云高。

被告:周国英。

第三人:王金弟。

原告徐云高与被告周国英、第三人王金弟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4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徐云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郗富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姬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