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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245号

汪承妹与涂善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承妹,涂善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汪承妹,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涂善利,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承妹与被执行人涂善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涂善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善利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善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涂善利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景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廖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