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彩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义荣(邢彩荣之夫),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利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邢彩荣与被上诉人邢利军、邢彩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邢彩荣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彩荣向本院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彩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邢彩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
审判员 冯志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榕君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