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27民终191号

上诉人邢彩荣与被上诉人邢利军、被上诉人邢彩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邢彩荣,邢利军,邢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彩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义荣(邢彩荣之夫),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利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彩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邢彩荣与被上诉人邢利军、邢彩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邢彩荣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彩荣向本院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彩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邢彩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

审判员  冯志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榕君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