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60号
原告:杨宪青,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殷伟,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汴路东明路交叉口恒泰国际*座**层****房间。
原告杨宪青诉被告河南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等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8月4日,原告杨宪青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宪青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宪青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桂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