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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560号

杨宪青与河南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宪青,河南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60号

原告:杨宪青,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殷伟,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汴路东明路交叉口恒泰国际*座**层****房间。

原告杨宪青诉被告河南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等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8月4日,原告杨宪青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宪青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宪青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桂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