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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398-2400号

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398-2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邓礼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3635-3637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系列案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麟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新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