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398-2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邓礼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3635-3637号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系列案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麟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新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