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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693号

王桂艳与马贵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桂艳,马贵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693号原告王桂艳,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赵云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马贵发,男,汉族,通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徐雷,男,满族,通化县人,职员,住所地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艳与被告马贵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工资已给付为由,于2016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免收)。

审判员  赵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于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