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693号原告王桂艳,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赵云辉,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马贵发,男,汉族,通化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徐雷,男,满族,通化县人,职员,住所地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艳与被告马贵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工资已给付为由,于2016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免收)。
审判员 赵永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于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