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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351号之一

温瑞芝与贾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瑞芝,贾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瑞芝,女,194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贾群英,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温瑞芝申请贾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周 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薛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