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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362号

张桂平与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平,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平。被执行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军波,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桂平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桂平于2016年7月1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宜高劳仲决字第01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8419.50元,已执行565元,尚有27854.50元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宜高劳仲决字第0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