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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行初字32号

原告罗某清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清,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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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0112行初字32号原告罗某清。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赵彬,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屈颖,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伊鸿,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亚明,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清因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2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某清,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屈颖、王伊鸿,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郝亚明、喻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原告罗某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双国土资公开告知[201X]14X号。

原告对此不服,向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成国土资复[201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

原告罗某清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7年双流县黄甲镇文庙村4大队9队因机场二���道修建被征地面积。被告拒不公开,原告提出行政诉讼,被告败诉。2015年11月23日,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法院的判决,作出了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黄甲镇文庙村4大队9队经并村并组后,现为文庙村2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及黄甲镇文庙村2组征地面积为2.275公顷”。

原告对此不服,向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曾向成都市双流区黄甲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镇人民政府公开的集体土地统征协议显示2007年文庙村9队被征地面积为385.9亩,比被告公开的数据多351.775亩。另外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X]5X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载明2009年双永路至双华路A线新建工程双流县黄甲镇文庙村4大队9队被征地面积为2.275公顷,与被诉答复���积一致,明显不合理,且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也没有向原告提供省政府批准的征收文件。综上,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X]1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撤销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成国土资复[201X]X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原告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同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X]5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拆迁协议;3.集体土地统征协议书;4.市长热线回复;5.(201X)龙泉行初字第13X号行政判决书;6.[201X]8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7.[201X]2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依法作出了答复且答复程序合法,关于原告申请的信息,经被告查询,涉及黄甲镇文庙村2��依法被征收的面积为2.275公顷,具体到修建机场二跑道的无法查询。因此被告上述信息向原告公开,并无不妥。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1.(201X)龙泉行初字第13X号行政判决书;2.并村并组登记表;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双流县2008年第三十八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4.[201X]1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邮寄凭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被告具有依法受理并处理涉案行政复议的职权。被告��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告知内容并无不妥。因此被告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快递单;3.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4.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回执;5.延期复议审理通知书及快递回执;6.行政复议答复书(201X)龙泉行初字第13X号行政判决书[201X]1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7.行政复议决定书、快递回执及送达回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已经被法院撤销,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不能证明被诉答复行为违法,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二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二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能适用于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原告罗某清向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7年双流县黄甲镇文庙村4大队9队因机���二跑道修建被征用土地的面积。2015年5月11日,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原告申请,作出答复。

原告因不服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判决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重新答复。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述判决,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被诉答复,即双国土资公开告知[201X]14X号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黄甲镇文庙村4大队9队经并村并组后,现为文庙村2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及黄甲镇文庙村2组征地面积为2.275公顷”。

原告对此不服,向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成国土资复[201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另查,2008年1月24日,原双流县黄家镇人民政府与黄甲镇文庙村2组3社签订了集体土地统征协议,载明因机场“二跑道“建设需要,双流县黄家镇人民政府统征黄甲镇文庙村2组3社部分集体土地,面积为385.9亩。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为获取征地信息,向市长信箱反映,双流县黄甲街道提交了办理结果,主要内容有“经查,黄甲街道文庙社区(原文庙9社)机场二跑道征地,2008年飞行区征地面积387.05亩,净空地征地74.24亩”。黄甲镇文庙村4大队9队经并村并组后,现为文庙村2组。经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查询,近期涉及文庙村2组的征地批文为川府土[200X]137X号,征地面积为2.275公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具有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2007年双流县黄甲镇文庙村4大队9队也即现文庙村2组因机场二跑道修建被征地面积,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经查询,近几年涉及文庙村2组的征地批文为川府土[200X]137X号,征地面积为2.275公顷,至于涉及机场二跑道的具体被征地面积批文没有显示。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表示针对涉及机场二跑道项目的具体征地面积无法查询,实践中也无法丈量,另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制作或者保存了机场二跑道项目具体征地面积信息的相关线索。因此,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能查询的相关信息向原告进行了公开,并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的统征协议及市长信箱中载明的征地面积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告知征地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本院认为,统征协议及市长信箱的制作或者告知主体均不是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资源局,其内容是否正确也不是本案所审查的对象,因此,不能由此判断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所作的答复违法。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法律适用正确。综上,原告要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清虎人民���审员刘云嫦

人民陪审员  罗民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