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111号原告彭彪,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支路37号1幢1-3。负责人朱鸣罡。被告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城中央)A地块42幢-1-16层。法定代表人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彪诉被告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彪负担。
审判员 晏晓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