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421号申请人桑建伟。被申请人毕象玉。被申请人胡苹。申请人桑建伟与被申请人毕象玉、胡苹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桑建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象玉、胡苹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桑建伟以现金20000元及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商字第××号房产及车辆一部(鲁G×××××)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象玉、胡苹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申请人桑建伟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商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申请人桑建伟所有的车辆一部(鲁G×××××)。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姜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