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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祥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冠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市祥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冠鑫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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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祥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安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学,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杏,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冠鑫,男,1978年出生,蒙古族,个体,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祥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祥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祥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