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杨军,行长。
被执行人:高隋中,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红星,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刚毅,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高隋中、高红星、高刚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红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红星的银行存款45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