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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277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高隋中、高红星、高刚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高隋中,高红星,高刚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杨军,行长。

被执行人:高隋中,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红星,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刚毅,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高隋中、高红星、高刚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红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红星的银行存款45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