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2刑初65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2015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辩护人常某甲,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亚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0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EFF5**豫EN2**号货车沿关中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8省道路口西侧(老磨坊)门前时,与相对方向张某乙驾驶的晋MHZ3**号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张某乙、王某甲、张某甲、魏某甲四人受伤,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张某乙驾驶的晋MHZ3**号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魏某甲、王某甲无责任。事故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等待,自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园芳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0月24日本院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家属6人共计685487.23元,并向先行支付丧葬费的魏某甲引赔偿25000元。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5月31日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改判为该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家属6人共计610497.73元。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甲给付被害人张园芳家属一次性补偿款60000元且已履行,与张园芳所拉货物的货主李某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甲货物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乙家属及李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0急救中心呼救及出车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证人王某甲、魏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且在雨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货物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认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来,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被告人民事赔偿积极,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悔罪态度尚好,经河北省临漳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甲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崔 瑾
代理
审判员 吴巧玉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