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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唐继青与被执行人朱厚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唐继青,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厚敏,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继青与被执行人朱厚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朱厚敏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