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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405号之四

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苏特尔热能有限公司、乐清市银福塑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苏特尔热能有限公司,乐清市银福塑化有限公司,浙江驰力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林龙,陈晓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4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号大自然城市家园1幢2002层东首,组织机构代码:07164840-2。

法定代表人:易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苏特尔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经济产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7590-2。

法定代表人:林龙。被执行人乐清市银福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陶东巷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7604-4。

法定代表人:游立勇。被执行人浙江驰力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信河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1646-2。

法定代表人:刘维光。被执行人林龙,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晓清,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苏特尔热能有限公司、乐清市银福塑化有限公司、浙江驰力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林龙、陈晓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驰力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信达路1×号(信岙村)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5××47),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苏特尔热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石帆街道经济产业功能区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4)第0007**号);查封被执行人林龙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比亚迪牌轿车,但该车辆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苏特尔热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石帆街道经济产业功能区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处土地使用权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对于处置权需要协商解决。被执行人浙江驰力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信达路1×号(信岙村)的房产(房产证号:15××47)已抵押给其他银行,本案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苏特尔热能有限公司、乐清市银福塑化有限公司、浙江驰力汽车制动装置有限公司、林龙、陈晓清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款500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郑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