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681民初4027号原告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城北工业园兴龙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卫忠,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美华,女,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陈卫家(系被告父亲),男,195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陈美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一致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再表述案件事实:
一、被告陈美华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台角新村19号楼303室和505室的购房款216897元。
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余无纠葛。本案受理费4554元,依法减半收取2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沈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