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23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叶民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