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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011号

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011号

原告:范某某,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瑶湾卫生所,职务医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号院**栋2门***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英、袁方(实习),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号院**栋2门***号。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到行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要求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小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