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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920号

姚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920号

原告:姚某。

被告:金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姚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柯倩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