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920号
原告:姚某。
被告:金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姚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柯倩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姚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920号
原告:姚某。
被告:金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姚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柯倩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