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490号原告张桂英,女,汉族,1946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新民市分公司,住址新民市。负责人张宏岩,职务经理。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志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