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81民初2490号

张桂英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新民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桂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新民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490号原告张桂英,女,汉族,1946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辽宁省新民市分公司,住址新民市。负责人张宏岩,职务经理。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志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