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民初字第845号

张新华与王文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张新华,王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新华,男,生于1953年。被告王文亮,男,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王文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王文亮房产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张秋平陪审员 郭九衡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