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新华,男,生于1953年。被告王文亮,男,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王文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王文亮房产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震
审判员 张秋平陪审员 郭九衡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